为整治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领域顽瘴痼疾,严厉打击突出违法行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着力推进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我局将采取严格措施对以下七项突出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
一、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完整、准确报告航次动态、在船人员和客货装卸/载运等信息。
二、船舶未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AIS)中输入准确信息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三、船舶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备合格船员擅自航行。
四、船舶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五、船舶长期不交付水污染物或虚假交付、接收水污染物。
六、船舶直排、偷排水污染物或未经允许擅自恢复已铅封、拆除、盲断的污水排放管路。
七、船舶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富余水深要求。
航运公司、船舶及船员应严格遵守《通告》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并主动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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