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海事局 三峡海事局 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规范长江干线宜昌段服务船舶
航行作业行为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船舶:
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为规范长江干线宜昌段污染物接收船等服务船舶航行作业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污染物接收船、超市船、交通船、加油船等服务船舶。
二、适用范围
长江干线宜昌段牛口至岩板窝水域(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06km至长江中游航道里程499.3km)。
三、船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九必须)
(一)必须持有有效、合格的登记证书、检验证书等。
(二)必须按最低配员证书要求配备合格、足数船员。
(三)必须持有交通等主管部门相关备案证明。
(四)作业范围、事项、水域等必须与备案一致。
(五)必须安装AIS或北斗等系统,并按规定保持良好运行。
(六)必须开展开航前自查,确保设施、设备等处于良好技术状况。
(七)舱面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救生衣。
(八)必须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进出港报告。
(九)航行时必须保持安全航速,主动通报本船动态,并按规定鸣放声号。
四、严禁船舶出现以下情况(九禁止)
(一)禁止船舶在恶劣气况下冒险航行。
(二)禁止船舶违规夜间航行。
(三)禁止船舶超出备案事项作业或经营区域航行。
(四)葛洲坝下泄流量大于40000立方米/秒时,禁止船舶航行。
(五)当地水位达到停航封渡水位时,禁止船舶航行。
(六)禁止船舶随意穿越长江主航道。
(七)禁止船舶非法载运和接收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等物品。
(八)禁止船舶非法载客。
(九)禁止船舶超载运输。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相关执法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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