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9日1620时,梧州海事局指挥中心在梧州中储粮码头开展电子巡航时发现黄某某所有的“南翔****”船船头甲板上有4人开展临水作业,有人未穿着救生衣。经调查发现,当时该船4名船员正在船头甲板打开篷布,准备卸货。其中黄某某是该船驾驶员,穿着救生衣,而船长、另一位驾驶员、轮机长均未穿着救生衣。三人未穿救生衣的行为属于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事调查,交代违法情况,未造成重大后果,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梧州海事局给予三人分别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十六条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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