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要求,在国内现有水路运输经营者能够满足相关运输需求的情况下,原则上不予批准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包括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企业境外上市发行外资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母公司通过上述三种方式引入外资),同时,严禁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以及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
二、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外商投资国内船舶代理企业备案等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非中方控股情形时,应及时向当地外商投资主管部门通报,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督促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外资股比要求进行整改。
三、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管和年度核查,加强对国内水路运输和船舶代理企业的外资成分及引入外资情况的排查。对未经具有相应许可权限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擅自通过上述方式引入外资或者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外商投资企业擅自变更外方投资者、外方投资股比等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和承诺;如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要求,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批准手续;如不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要求,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撤销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四、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外商投资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请其在审批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国内船舶代理企业及其母公司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发行外资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时,事先征求同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