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保障港珠澳大桥和过往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的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船舶包括浮动设施。
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有关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港珠澳大桥管理单位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相关责任。
需航经港珠澳大桥的船舶,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船舶、船员遵守本办法,保障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
第五条 港珠澳大桥设置三座航道桥和一个隧道区。
航道桥自东向西依次为青州航道桥、江海航道桥和九洲航道桥。
隧道区为港珠澳大桥警3号灯浮标、4号灯浮标连线至港珠澳大桥警7号灯浮标、8号灯浮标连线之间的范围。
需航经港珠澳大桥的船舶应当在桥梁航道或者隧道区航行。
第六条 港珠澳大桥航道桥通航孔设置及通航净空尺度如下:
(一)青州航道桥:一个主通航孔和两个副通航孔,主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318米、净空高度42米;副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85米、净空高度20米。
(二)江海航道桥:两个主通航孔和两个副通航孔,主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173米、净空高度24.5米;副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85米、净空高度20米。
(三)九洲航道桥:一个主通航孔和两个副通航孔,主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210米、净空高度40米;副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85米、净空高度20米。
第七条 港珠澳大桥三座航道桥对应设置青州、江海、九洲三条桥梁航道:
(一)青州桥梁航道长度为桥轴线两侧各1852米,航道走向为0°~180°;
(二)江海桥梁航道长度为桥轴线两侧各1000米,航道走向为165°~345°;
(三)九洲桥梁航道为九洲港航道中桥轴线两侧各1000米的航道,航道走向为149°~329°。
第八条 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设置两级通航安全警戒线,一级警戒线位于桥轴线两侧,距桥轴线1000米;二级警戒线位于桥轴线两侧,距桥轴线5000米。
第九条 除应急处置、执行公务,以及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水上水下活动外,任何船舶不得进入一级警戒线内的桥梁航道和隧道区以外水域。
禁止在一级警戒线内从事下列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淌航、掉头;
(二)通航桥孔内追越或者并列行驶;
(三)逆向通过单向通航桥孔;
(四)横越桥梁航道;
(五)船舶罗经校验、试航船舶效用试验;
(六)编解队、过驳作业;
(七)从事捕捞、水产养殖、水生作物种植;
(八)其他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 除在港区、码头、锚地或者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水上水下活动外,任何船舶不得在二级警戒线以内锚泊和作业;确因紧急情况需要锚泊的,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规定显示信号,用甚高频等方式通报船舶动态,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驶离。
港珠澳大桥所在区域发布蓝色以上台风预警信号,或者升挂台风信号2号以上风球时,任何船舶不得在二级警戒线以内锚泊和作业。
第十一条 需要在二级警戒线以内锚泊、系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当落实安全措施,防止发生走锚、断缆及其他危及港珠澳大桥安全的事故或者险情。非自航船舶锚泊时应当配备满足安全要求的拖轮值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二级警戒线以内进行水上水下活动前,应当通报港珠澳大桥管理单位。
第十三条 船舶进入二级警戒线以内,应当加强瞭望,谨慎驾驶,及时了解水域范围内的交通状况,以安全航速行驶,并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要求。
第十四条 船舶进入桥梁航道和隧道区前,应当保持主机、舵、锚、航行信号、通信、导航设备、拖带设备以及应急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船舶进入桥梁航道前,船长应当在岗值班,及早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明确各自动态及会让意图。
第十五条 船舶通过桥梁航道前,应当根据潮汐、水位变化情况核实桥梁航道、通航桥孔的实际通航净空高度和宽度;根据本船的吨位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保留足够的富裕高度和富裕水深,选择适合本船安全航行的桥梁航道及通航桥孔通过。
船舶通过隧道区前,应当根据本船的吨位,保留足够的富裕水深。
第十六条 船舶通过港珠澳大桥通航孔时,应当在桥涵标引导下航行,遵守下列航行规则:
(一)青州航道桥主通航孔双向通航;其东侧副通航孔为由南向北(上行)船舶单向通航,其西侧副通航孔为由北向南(下行)船舶单向通航。
(二)江海航道桥东侧主通航孔、副通航孔均为由南向北(上行)船舶单向通航;其西侧主通航孔、副通航孔均为由北向南(下行)船舶单向通航。
(三)九洲航道桥主通航孔双向通航;其东侧副通航孔为由南向北(上行)船舶单向通航,其西侧副通航孔为由北向南(下行)船舶单向通航。
(四)航经单向通航桥孔时,沿桥孔中轴线航行;航经双向通航桥孔时,要避免在桥孔下方交会,无法避免时,尽可能靠右航行,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
第十七条 高速客船通过桥梁航道时,航速不得超过25节,不得低于5节。
除高速客船外,其他船舶通过隧道区时航速不得超过15节,通过桥梁航道时航速不得超过12节,不得低于5节。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不得进入桥梁航道:
(一)港珠澳大桥所在区域升挂台风信号3号以上风球或者风力达到8级以上的;
(二)发现一级警戒线内航道、航标等存在异常情况妨碍本船正常通过的;
(三)本船操纵能力受限或者航行设备出现故障,不能确保安全通过的;
(四)载运爆炸品的;
(五)拖带总长度超过200米或者拖带总宽度超过40米的拖带船队,或者夜间拖带的;
(六)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禁止船舶通过桥梁航道的其他情形。
一级警戒线内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除高速客船外,其他船舶不得进入桥梁航道;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高速客船及其他船舶均不得进入桥梁航道。
船舶航行应当遵循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环境保护有关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港珠澳大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通航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安全保障机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港珠澳大桥满足设计的通航标准;
(二)按照规定和相关标准,设置和维护港珠澳大桥防撞、监控设施等安全设施,确保标识清晰、效能完好;
(三)加强一级警戒线内水域通航安全监控,发现影响通航安全异常情况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向过往船舶发出安全预警信息,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对港珠澳大桥结构、防撞设施等进行有碍通航安全的维修、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建立紧急救援机制,应对紧急情况。
第二十条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险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自救、互救,避免或者减轻可能对港珠澳大桥造成的危害,并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港珠澳大桥导助航设施移位、损坏、灭失及其他有碍通航安全的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港珠澳大桥管理单位、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负责港珠澳大桥导助航设施维护的单位,应当定期巡查、维护,并保障港珠澳大桥导助航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负责港珠澳大桥航道管理的单位应当定期测量桥梁航道水深,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报送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航速,是指船舶航行时的对地速度。
(二)拖带总长度,是指从顶推或者吊拖船队的最前端至最末端之间的水平距离。
(三)拖带总宽度,是指拖带船队整体最宽处的宽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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