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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引航中心关于公布《长江引航中心引航服务标准》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上级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长江引航服务行为,提升长江引航服务质量和效能,促进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长江引航中心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广泛听取港航企业引航服务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了《长江引航中心引航服务标准》,经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批复同意并授权,现予以公布,并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并加强引航服务监督。

《长江引航中心引航服务标准》全文如下: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规范长江引航中心引航服务行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促进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标准。

1.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引航服务规范》(JT/T948-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1.3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长江引航中心及其引航从业人员、船舶或其代理人、码头企业等引航服务相关方。

2 引航服务职责与要求

2.1 长江引航中心以维护主权、保障安全、精心引领、服务港航为宗旨,坚持廉洁引航,阳光引航,平安引航,致力于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公平、公正、高效的优质引航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2.2 长江引航中心承担上海宝山至云南水富长江干线船舶航行、靠离泊和移泊等引航服务,公布服务项目、服务人员、服务流程和联系方式等。

2.3 执行《航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和《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

2.4 设立安全和生产调度部门,负责引航业务受理、引航调度指挥、引航服务咨询、引航信息发布、引航应急处置等工作。

2.5 加强引航队伍建设,建立引航员的聘用、培训、教育、晋升、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加大引航员培养力度,注重引航员身心健康,提升引航员的专业理论和技术水平,不断满足港口和航运发展需求。

2.6 加强引航设备设施建设,完善引航装备信息技术支撑,建立集引航计划、调度、监控等功能的引航信息网络服务系统,并与有关港口企业、港航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2.7 持续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引航服务能力建设,确保引航服务能力与长江干线各区段的航道通航能力相适应。

2.8 对引航风险和安全隐患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满足服务对象合法的引航需求,及时为船舶提供引航服务。

2.9 坚持民生优先,对载运鲜活农产品、电煤、成品油等重点物资船舶及集装箱班轮优先引领。

2.10 建立服务对象诚信管理制度,对于存在诚信缺失、申报不实、拖欠引航费等行为的服务对象,可采取限制引航申请等措施。

3 引航员从业要求与行为规范

3.1 从事引航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引航员适任证书,按适任等级和核定航线规定引领船舶。

3.2 引航员应服从长江引航中心的工作安排,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引航服务。未经长江引航中心指派,引航员不得从事任何引航工作或提供引航咨询服务。

3.3 引航员应保证有充沛的精力执行引航任务,两次引领值班之间应有足够的休息时间,防止疲劳引航。

3.4 引航员执行引航任务时应携带航线所需的航行资料和引航装备。引领船舶时,引航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航行安全管理规定,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填写引航记录。

3.5 引航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要求,并做到:

1)严格执行有关引航法律、法规和规章;

2)在引航过程中,遵守外交礼节和涉外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3)执行引航任务时,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标志,并保持整洁;

4)在执行引航任务前和在引航过程中禁止饮酒;

5)尊重被引船船员,尊重不同种族船员的宗教信仰、文化习惯,尊重港口调度、船舶代理、辅助拖轮船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6)不得利用工作关系向被引船提出不合理要求,不得故意刁难服务对象。

4 引航计划的申请与受理

4.1 申请引航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每日15:00时之前通过网上信息服务平台或书面向长江引航中心提出次日00:00时以后的引航申请,大型拖带船队、通航水域受限或操纵性能受限的船舶等特殊引航需求应至少提前48小时申请。

4.2 申请引航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应按规定提交船舶资料,确保被引船处于适航状态,并明确告知可能影响船舶操纵性能的缺陷,保证引航员登离轮装置符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的相关要求。

4.3 申请引航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向长江引航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1)船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国籍、船舶呼号、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MMSI);

2)船舶的种类、建造时间、总长度、宽度、到港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载重吨、总吨、净吨、主机及侧推器的种类、功率和航速;

3)装载货物(包括过境货物)种类、数量,危险货物等级;

4)预计抵、离港或者移泊的时间和地点;

5)拖带船队应提供拖带的方式和队形;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4 长江引航中心实行调度岗位24小时值班工作制,及时接受服务对象的引航申请,正常情况下于当日18:00时之前将受理意见告知申请人;若拒绝受理,应将拒绝理由和要求反馈给申请人;确保引航申请受理率不低于99.9%。

5 引航计划的制订与实施

5.1 引航计划的制订

5.1.1 受理船舶申请后,长江引航中心综合考虑被引船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休息制度等因素制订引航计划,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

5.1.2 对特殊引航作业船舶和危险品船舶、夜间航行船舶的引航,长江引航中心应制订引航方案并采取安全措施,以加强风险防控,保障船舶和水域安全。

5.1.3 引航计划应当包括:船舶概况、引航员、引航起始和结束的时间及地点、辅助拖轮安排、安全措施、锚地安排及交通工具等信息。

5.1.4 引航计划制订完毕后,长江引航中心应于当日20:00时之前通过网上信息服务平台向船舶或其代理人公布;遇到恶劣天气、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应不晚于当日24:00时之前公布。

5.2 引航计划的变更

5.2.1 因港口作业、船舶手续、船方原因等导致引航计划变更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在原申请开航时间3小时前告知长江引航中心,长江引航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引航计划,并及时告知相关服务对象。

5.2.2 遇恶劣天气、交通管制等原因不能按原计划引航的,长江引航中心应及时通知船舶或其代理人,并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和现场情况合理调整引航计划。

5.3 引航计划的实施

5.3.1 长江引航中心负责督促引航员按照《引航安全操作规程》引领船舶,保证引航安全。当有两名或以上引航员引领船舶时,指定主、辅引航员,主、辅引航员之间应相互配合。

5.3.2 长江引航中心通过有效手段跟踪引航员实施引航的全过程,加强引航船舶到港准点率检查,对不准点的情况,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向服务对象做好解释说明。

5.3.3 因码头、船舶或其代理人原因导致引航员在船等待1小时仍不能开航的,长江引航中心可以取消当日开航计划,船舶或其代理人可重新申请次日引航。

5.3.4 开航船舶因恶劣天气、交通管制、禁限航规定等可预见性因素影响需要中途锚泊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在开航前落实好锚位,长江引航中心确认后实施开航计划。

5.3.5 宝山交接的进江船舶需要中途锚泊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在长江口引航员登轮之前落实好锚位,长江引航中心确认后实施交接计划。

5.3.6 引航员应按照引航计划准时登轮。

登轮前,引航员应根据引航计划制订初步引航方案,并对车、舵、锚等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有足够的戒备。

5.3.7 登轮后,引航员应:

1)向被引船的值班驾驶员问候、介绍身份,并要求会见船长;

2)在会见船长时,将信息交换卡交船方填写;

3)核对船方提供的被引船引航申请资料,检查被引船是否正确悬挂国旗和引航旗;

4)向船长了解车、舵、锚、缆、通信助航设备的技术状况和船舶操纵性能,进一步核对当时的船位、航速、航向和车、舵使用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引航方案;

5)向被引船船长介绍引航方案和港口、航道、泊位的基本情况;

6)与辅助拖轮保持沟通,协调配合;

7)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5.3.8 航行时,引航员应:

1)严格遵守有关的航行规则与规定,谨慎引航;

2)认真执行船舶报告制度,注意守听甚高频,及时掌握进出江船舶动态;

3)做好引航过程记录。

5.3.9 引领船舶航行过程中,如遇恶劣天气、交通管制等影响需要临时锚泊的,长江引航中心可督促船舶或其代理人及时落实锚位。

5.3.10 引航员应根据船舶速度、引航距离、通航密度、风流潮汐等情况预报抵达目的地时间,实际抵达时间误差一般情况下不超过30分钟。

5.3.11 靠、离码头前,引航员应:

1)核实码头是否符合被引船的安全靠、离泊要求,包括:码头前沿水深、靠泊等级、泊位有效长度、码头周边水域环境状况、岸上设施是否有影响等;

2)确认被引船的操纵性能;

3)确认辅助拖轮的操纵性能,合理使用辅助拖轮;

4)向船长、辅助拖轮及其他协助人员说明操纵意图;

5)在操作过程中顾及协作人员和拖轮的安全。

5.3.12 离轮时,引航员应:

1)将被引船引抵引航目的地,或被其他引航员或船长明确接替时方可终止引航任务,离开被引船;

2)确认被引船处于安全水域,当时天气条件、被引船和引航船的行动满足引航员安全离轮的要求时方可离轮;

3)向被引船船长说明当时的航速、航向、通航环境及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5.3.13 船舶接受引航服务,被引船的船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为引航员提供方便、安全的登离船设备,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引航员安全登离船舶;

2)确保船舶主辅机、舵机、锚机及助航设备等处于良好技术状况;

3)为引航员提供食宿等工作便利,并配合引航员实施引航;

4)回答引航员有关引航的疑问,除有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外,应当采纳引航员的引航指令;

5)船长应在驾驶台配合引航员工作,临时离开驾驶台时,应告知引航员,指定代职驾驶员,并尽快返回;

6)船长发现引航员的引航指令可能对船舶安全构成威胁时,可以要求引航员更改引航指令,必要时还可以要求长江引航中心更换引航员,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5.3.14 特殊情况的处理与报告要求如下:

5.3.14.1 引航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拒绝、暂停或终止引航,并及时向长江引航中心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1)浓雾及其他气象条件导致能见度低于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限度;

2)靠、离泊条件不符合安全规定;

3)被引船不适航或没有足够的富裕水深;

4)恶劣的气象、海况对被引船和引航员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5)被引船的引航梯和照明不符合安全规定;

6)被引船主要资料与船舶申请资料严重不符;

7)被引船安全措施未落实到位;

8)由于船方人为因素导致船上人员不能配合引航员正常工作;

9)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

10)特殊情况下,拖轮配备不足;

11)其他不适于引航的原因。

5.3.14.2 引航员在做出5.3.14.1的决定之前,应当明确告知被引船的船长,并对被引船的安全做出妥善安排,包括将船舶引领至安全和不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地点等。

5.3.14.3 因引航员身体不适而不能完成引航任务时,长江引航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安排其他引航员按引航计划实施后续引航。

5.3.15 船舶在引航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引航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2)尽快向长江引航中心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3)接受、配合或者协助调查水上交通事故。

长江引航中心应当在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6 引航服务的监督与投拆

6.1 长江引航中心对外公布监督电话,接受服务对象投诉,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服务对象。

6.2 建立引航服务回访制度,畅通与服务对象的沟通渠道,通过电话、走访、函件和短信等形式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6.3 充分发挥社会行风监督员的作用,每年召开引航行风监督员会议,加强行业自律,对涉及行风问题严肃查处,实行“一案双查”和失职问责。

6.4 研究引航监督评议和服务对象的反馈意见,采取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不断改善服务质量,提高社会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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