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不涉及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当事人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告知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相关数据显示,目前中国船员总量超过140万人,位居世界第一,仅每年外派海员就超过14万人。面对如此庞大的群体,亟需更好保障船员合法权益。
《规定》指出,与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无关的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根据船员的申请,就船员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裁决先予执行的,移送地方人民法院审查。
《规定》明确,因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产生的下列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主张船舶优先权的,应予支持。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或基本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在船服务期间的奖金、相关津贴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产生的孳息。
此外,《规定》明确,船员因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而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社会保险费用,船舶所有人未依约支付,第三方向船员垫付全部或部分费用,船员将相应的海事请求权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就受让的海事请求权请求确认或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应予支持。
《规定》指出,船员境外工作期间被遗弃,或遭遇其他突发事件,船舶所有人或其财务担保人、船员外派机构未承担相应责任,船员请求财务担保人、船员外派机构从财务担保费用、海员外派备用金中先行支付紧急救助所需相关费用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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