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于12月8日公开发布《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其中水运方面提到:
(四)水路法规系统。
由水运基础设施法规子系统、水路运输法规子系统、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法规子系统三个子系统构成。
1.水运基础设施法规子系统。
《港口法》
——《港口管理条例》
《航道法》
——《航道管理条例》
——《航标条例》
——《通航建筑物管理条例》
2.水路运输法规子系统。
《海商法》
《航运法》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际海运条例》
3.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法规子系统。
《海上交通安全法》
《船员法》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船舶登记条例》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沉船打捞清除管理条例》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环境管理条例》
——《潜水条例》
——《水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
《海员法》(待制定)主要调整和规范船员管理和船员劳动保障等涉及的问题。主要内容包括船长,船员资格取得,船员的职务划分和职责,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船员职业保障、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和人身保险等。
与此同时,《意见》明确将在2035年之前,完成《船员法》起草并报送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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