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出台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扶持政策,支持码头岸电设施改造和船舶受电设施安装,鼓励船舶靠港使用岸电。”
三、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长江流域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实施建设和改造。”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长江流域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实施建设和改造。”
五、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在长江流域靠泊的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含)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以上8000千瓦(含)以下的,处二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8000千瓦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情形,是指船舶靠泊同一港口连续3次及以上或连续12个月内累积6次及以上未按规定使用岸电,或受电设施出现故障6个月以上不及时维修无法正常使用。
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教育。”
本决定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微信平台二维码
金马云物流App下载二维码
下载金马云物流APP
Copyright © 2015-2024 江苏金马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苏ICP备17071502号 苏公网安备 321282020005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