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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发动机排放首个“国标”出台

   日前,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提出用六年时间分两步提高国内航行船舶发动机排放标准,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作为我国首个船舶发动机排放标准,新规将于2018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新标准将适用于具有中国船籍在我国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包括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船和各类渔船)装用的额定净功率大于37千瓦、新生产船用发动机的环境管理,远洋运输船舶、游艇等将不列入标准控制范围。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司长邹首民表示,新标准将分两个阶段实施,与我国船机排放现状相比,第一阶段实施后PM排放将削减70%左右,NOx排放将削减20%以上;在此基础上,第二阶段PM和NOx将分别进一步降低40%和20%。他预测,按照每年新增船机1000万千瓦,寿命期为25年计算,实施第一阶段标准3年,所制造投入使用的船机在全寿命期内将减排NOx约140万吨,PM约40万吨;若实施第二阶段标准3年,装用这些船机的船舶在其寿命期内将进一步减排NOx约115万吨,PM约6万吨。

  邹首民称,标准中规定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耐久性要求等都只针对新船;大修的要求针对在用船;船用燃料的规定,不仅适用于新生产的船舶,同时也适用于正在使用的所有船舶。

  针对船舶“达标”的技术和成本,他介绍,达到第一阶段的标准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在不改变燃油系统的前提下,通过改善机内燃烧降低排放,具体来说有增加中冷器散热面积、提高增压压力、采用废气再循环装置、优化喷射等技术手段可供选择,成本在几千到十余万元不等,占船机成本的5—20%,船舶成本的2%以下,成本增加较少;另一种是将燃油供给系统电控化,由机械泵改为电控燃油喷射,这种方式短期内增加的成本较多,约占船机成本的40—50%,船舶成本的 5%以下,但其优点是,由于采用了先进供油技术,为今后排放法规进一步加严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从长远来看有助于降低减排成本。在此基础上,要达到第二阶段要求,可通过增压中冷、发动机燃烧系统和进气系统的结构进一步优化改进、发动机喷油正时调整、废气再循环装置(EGR)等改善机内燃烧技术,必要情况下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等后处理措施,成本增加几千到十余万元,占原机成本的6—20%,约占船舶成本的2%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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