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长江保护法》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将《办法》修订列为2021年一类立法计划,现已形成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增加了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不按规定使用岸电的处罚规定。《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额度设定方面。
考虑到内河船舶的经济承受能力,为提高执法的可操作性,《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对大部分船舶的罚款金额控制在2万以内。同时依据2021年1月22日修订印发的《行政处罚法》,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以教育批评为主。
三、罚款金额阶次的设定方面。
为体现处罚与造成的污染程度一致的原则,以发电机组(船舶辅机)总功率2000千瓦和8000千瓦划分了3个罚款阶次,分别罚款:
1—2万元(2000千瓦以下)
2—5万元(2000—8000千瓦)
5—10万元(8000千瓦以上)
具体金额由现场执法人员结合船舶发电机组功率、停泊时长等情形确定。
来源:综合自物润船联、船企、嘟嘟找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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