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海上船舶专项整治的通告》,称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在舟山市范围内开展海上船舶专项整治动。
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检证书的船舶以及证照不齐或失效的船舶,依法予以扣押或滞留。
二、对用于船岸接送、岛际接送、海钓、观光休闲等涉渔涉旅小型“三无”船艇,依法停航管控,纳入地方政府规范管理。
三、对参与海上黄沙等非法过驳、运输的船舶以及参与海上运输、作业的内河船舶,依法予以扣押或滞留。
四、对违规装卸作业企业,依法停业整顿;对违规装卸的临时装卸作业点,依法取缔;对沿海岙口、无证(废弃)码头以及海钓物资补给点等,依法消除作业条件。
五、对港口服务船舶、过驳浮吊船舶以及1000总吨以下海上自卸砂石船、砂石运输船、甲板运输船开展清理整顿。
六、对水路货运企业“假光租”、“假自有”和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七、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上述违法、违规船舶和行为的线索,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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