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往往需要通过甚高频来与周边航经船舶交流,了解相互间的航行意图,从而做出正确的避让操作。若不然,极易导致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如果未按规定守听甚高频,无法与周边船舶保持沟通,就无法保障进行正确的避让操作;也无法及时接收有关单位发布的预警提醒和应急呼叫信息,也无法保障视情况调整船舶航行状态和计划。
夜间不按规定显示号灯,给水上安全造成重大的安全隐患,航行灯的正常开启有助于帮助驾驶员提前判断周边船舶的航行状态。有助于提前判断和减少紧迫局面的发生。按规则要求准确显示各种号灯,并经常检查其有效性。要及时运用正确的声号及规范使用VHF等,以便与来船沟通联络,协同动作。
海事人员在巡航过程中发现,部分船舶存在航行灯未正常开启的情况是由于忘记开启或是未仔细检查船舶航行灯的工作状态。这种情况在夜间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极易造成碰撞局面的发生尤其是商渔船碰撞的情况。
以上3种违章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仔细看看,你船开航前有没有按照这张表进行了安全自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一条: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
(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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