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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安检“有效期”的说法,你真的理解吗?

关于船舶安检“有效期”的说法,你真的理解吗?


安检规则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选船标准以及国际公约、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中国籍船舶或者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自检查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要求的船舶;

(四)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

(五)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上述条款中的“六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让广大航运业从业者认为安检的有效期就是六个月,但“下列船舶除外”这句话却往往被忽视。注意看第(四)项:“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


船方无需申请安检

我们仔细阅读,不难发现——


海事人员只要发现你船存在缺陷,就可以随时对你船进行安检,“六个月的有效期”无法保护你不受检查;

相应的,如果你船不存在上述六种“除外”情形,你船就没必要进行安检,“每隔六个月就必须进行一次安检”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

(至于港区内作业的渡船、加油船等,海事部门另有规定:“XX个月内必须进行一次安检”的,以其专门规定为准。)


所以,选哪条船做安检,其依据和尺度标准都掌握在海事部门,安检完全是海事部门的主动行为,而不是由船方申请。


安检即将满6个月“期限”,便申请海事进行安检,然后海事接受申请进行安检,这个程序是不对的;

也有的海事人员以船方“安检过期”为由,拒绝办理一些业务甚至对船方进行处罚,是无法律依据的。

这是对“6个月”的概念的误读、误传导致,安检是没有“有效期”一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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