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日,《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为船舶防污染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标志着长江江苏段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新阶段。
在前期广泛宣贯《条例》的基础上,3月1日,南京梅山海事处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在港作业船舶、停泊区锚泊船舶以及过境船舶开展集中排查。
其中,在无人机巡航检查期间,南京梅山海事处乌江海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发现乌江水道上行船舶“伟**”轮烟囱正在向大气排放明显可见黑烟,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该轮违规行为进行了录像取证,并电话联系该轮,要求其立即纠正违规行为。
《条例》第三十六条要求,船舶应当加强主机、辅机设备维修保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要求的燃油。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且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
违反规定,船舶向大气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查,该轮本航次由江苏南通驶往安徽芜湖,船舶使用合规燃油,途经长江南京段期间由于船舶主机喷油嘴老化,燃油雾化不充分,导致船舶尾气异常。该轮承诺将第一时间落实整改要求,对船舶主机进行维护保养并更换老化设备。
对此,南京梅山海事处按照部海事局、江苏海事局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免罚工作指示精神,对该轮此次违规行为实施首违不罚,该起案件也是长江南京段根据《条例》实施的首起首违不罚案件。
接下来,南京海事局将持续强化长江船舶涉污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在严格落实《条例》相关要求的同时,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积极强化普法宣传,加强信用监管、选船机制等新型监管手段应用,让海事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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