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中资“方便旗”国际海运船舶回国登记,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进一步壮大国轮运输船队规模,促进我国国际海运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报关进口、办理船舶登记的中资船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2012年12月31日前已经在境外办理登记手续并悬挂“方便旗”的船舶;
(二)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
(三)以上船龄是自船舶建造完工之日起至2016年9月1日的年限,该船龄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4号)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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