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渝中区建交委,两江新区市政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市港航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港口条例》已于2016年11月24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为了贯彻落实好《重庆市港口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市、区县(自治县)港航管理机构对港口经营的许可权限,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明确港口经营许可权限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许可权限
(一)市港航局:负责全市集装箱和理货业务的港口经营许可。
(二)区县(自治县)港航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港航局许可权限以外的港口经营许可。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许可。各级港航管理机构要按照港口经营许可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严格开展许可工作。
(二)强化服务便民。各级港航管理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许可行为,创新服务方式,适时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强化服务便民。
(三)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一是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港航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切实加强辖区港口经营管理。二是市港航局要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港航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全市港口经营管理工作正常有序。三是港航管理机构和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分工,加强港口经营日常管理、资质动态管理、市场监管和执法协作,督促港口经营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主任,切实推动我市港口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委有关港口经营许可权限划分的规定同时废止。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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