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修订发布了《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明确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强制退出水路运输市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从事水路运输。各类运输船舶的强制报废船龄如下:
一是海船类报废船龄。客船类,包括高速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客船,报废船龄为30年(含)以上(其中高速客船为25年);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报废船龄为31年(含)以上;散货船类,包括散货船、矿砂船,报废船龄为33年(含)以上;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推轮、驳船等,报废船龄为34年(含)以上。
二是河船类报废船龄。客船类,包括高速客船为25年; 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报废船龄为31年(含)以上;散货船类,包括散货船、矿砂船,报废船龄为33年(含)以上;其中黑龙江水系船舶报废船龄为39年(含)以上;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推轮、驳船(含油驳)等,报废船龄为35年(含)以上。
该《意见》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加强综合管理。对达到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运输船舶登记手续,船检机构不予核发船舶检验证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核发船舶营运证件。(省船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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