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0号),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6年2月到5月,按照国务院要求,交通运输部组织了对交通运输法规和文件的清理工作。部决定对交通运输部颁布实施的《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交公路发﹝1999﹞535号)进行修订。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该规章第十七条中列举的投诉案件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中的规章“《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在本次清理中已经废止。因此,相应地将其修改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道路运输管理规章”。第二十一条中规定的“处罚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办理”予以删除,对处罚程序按照部相关规定执行。同时,考虑到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的内容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因此,从其规定,不予另行表述。另外,对涉及交通部称谓的条款作了文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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