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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前往厦门的船注意,专项检查要开始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等相关规定和有关工作安排,决定对近期入厦船舶实施专项安全监管。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实施时间



1、2017年6月1日至9月5日,凡拟进入厦门管控水域航行(仅航经的除外)、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

2、2017年8月1日至9月5日,对凡拟进入厦门管控水域航行(仅航经的除外)、停泊、作业的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开展保安专项检查。

3、2017年6月1日至9月5日,凡拟进入厦门管控水域航行(仅航经的除外)、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在离港前均应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专项信息报告,上一港为国外港口的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报告。

水域界定



厦门管控水域:包括环厦门岛沿海和厦门港部分区域海域,即由以下各线及海岸线、岛屿所围成的海域:

1.西边线:厦漳跨海大桥;

2.东边线:大嶝、小嶝、角屿和金门东北角之间连线;

3.南边线:后石码头、浯屿南端、九节礁、小金门岛西南角连线。

包括厦门港海沧港区、东渡港区、招银港区、翔安港区和后石港区等。


船舶专项安全检查


已在或拟进入厦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所有中国籍船舶应当提前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专项安全检查,上一港为国外港口的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申请专项安全检查。

专项安全检查应当依船舶申请由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实施,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适用船舶应于6月1日前或抵达适用水域前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专项安全检查申请如无特别理由应予以受理,并在24小时内安排检查人员登轮实施专项安全检查。

(二)专项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附件1)所列检查项目。专项安全检查可结合日常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一并开展。

《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一式两份,均需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其中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备案,一份交船方留存备查。

(三)实施专项安全检查时,船舶应提供《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附件2),检查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报告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备案,一份交船方留存备查。

(四)专项安全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内填写船舶安全检查记录,并在“检查港”上方注明“入厦专项安检”字样,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时应覆盖前述加注。

(五)《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所列项目相关缺陷,船舶应当在开航前纠正并申请复查,其他缺陷的处理遵从有关规定。

(六)船舶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应向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重新申请专项安全检查:

1.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

2.主要航行设备、防污染设备发生故障;

3.此期间船员信息发生变化。

重新实施的专项安全检查应在《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注明检查原因。船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重新实施的专项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可仅限于核对船上人员信息。

(七)专项安全检查记录应由海事执法人员在当日录入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新版2.0)“入厦船舶信息报送专用平台”。


船舶保安专项检查


对拟由境内港口出发进入厦门管控水域的外国籍船舶,由船舶抵达管控水域的上一国内停靠港海事管理机构对其实施保安专项检查。由境外港口直接抵达厦门管控区水域的外国籍船舶,由福建海事局对其实施保安专项检查。

(一)船舶保安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至少应包括:船舶保安证书及连续概要记录、船舶保安员及相关证书、保安员对不同保安等级相应措施的熟悉、船舶梯口通道的控制措施、船方对登轮人员及行李的检查、船上限制区域的标示及控制、船舶保安演习情况、相应的保安记录等内容。

(二)船舶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应当对其重新开展保安专项检查:

1.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

2.主要航行设备、防污染设备发生故障;

3.此期间船员信息发生变化。

船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重新实施的保安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可仅限于核对船上人员信息。

(三)保安专项检查应结合港口国监督(PSC)工作开展,如船舶未进入PSC窗口期可仅限于开展保安专项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当出具PSC检查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录入CCIS系统。


专项信息报告


(一)拟进入厦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或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在办理船舶出港报告前按规定如实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舶信息报告表》(附件3)、《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同时出示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的《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和《船舶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船方提供的《船舶信息报告表》《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应经船长签字确认。上一港为国外港口的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进行上述报告。

(二)船舶离港后因经营需要更改目的港驶往管控水域的,应在进入相关船舶管控水域前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舶信息报告表》、《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

(三)固定或长期在厦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在6月1日前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舶信息报告表》、《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

(四)拟进入厦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或作业的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当在办理进出口岸查验手续时提交《船舶信息报告表》、船上人员名单和上次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

(五)海事管理机构应将《船舶信息报告表》、船上人员信息在船舶离港前录入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新版2.0)“入厦船舶信息报送专用平台”。

其他工作要求


(一)拟进入厦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或作业的中国籍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组织船舶开展开航前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船舶存在的问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船舶应确保船上自动识别系统(AIS)保持正常开启状态,准确输入相关信息,并保持船上通信联络的畅通。船舶AIS和甚高频无线电话(VHF)设备未安装或损坏的船舶不得进入厦门管控水域。若进入厦门管控水域后,发现船舶AIS和甚高频无线电话(VHF)设备损坏的,应立即向船舶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管指令。

(三)船舶应当如实报告相关信息,并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四)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核查相关信息。如发现船舶存在下列情形,应实施现场核查,并责令在离港前改正:

    1.应当办理进出港报告或进出口岸查验手续但未办理的;

    2.应当实施专项安全检查但未经专项安全检查的;

    3.《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所列项目相关缺陷未纠正并申请复查合格的;

    4.船上人员与《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不符的;

    5.《船舶信息报告表》的内容与船舶实际情况不符的。

    发现未按规定报告并擅自离港的船舶,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应立即通报船舶沿途和管控区海事管理机构。对拒不执行相关要求的船舶,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五)福建海事局应建立船舶、船上人员信息及专项安全检查情况核查机制,设立专项核查工作组,采用电子比对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进入管控水域的船舶信息的核实比对。

(六)福建海事局应建立船舶管控信息通报机制,加强与实施船舶远端管控的海事管理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发现船舶未按本方案要求落实管控措施应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及时向船籍港、始发港、目的港海事管理机构通报。

(七)福建海事局应制定船舶管控水域交通组织方案,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和加强现场巡查,对进入厦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实施有效的动态跟踪和交通组织控制。

(八)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明确“入厦船舶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人,其中负责人应当为分管业务的局领导。请于5月29日前将名单报部海事局(报送格式见附件4)。

联系人:部海事局船舶监督处 陈星森,刘雷达。

联系电话:010-65292588;传真:010-65292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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