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行驶于内河水域的海船船员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保障内河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的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海船在内河水域航行时,其船长和驾驶员应按照以下规定持有相应航线的《资格证明》,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一)连续航行不超过6 个小时,该船船长应持有《资格证明》;
(二)连续航行6 至12 个小时,该船船长及至少一名驾驶员应持有《资格证明》;
(三)连续航行12 个小时以上,该船船长及至少二名驾驶员应持有《资格证明》。
在内河水域航行的海船船长、驾驶员持有相应航线的内河一类船长、大副、二副、二类船长有效适任证书,等同于《资格证明》。
第五条《资格证明》应载明以下信息:
(一)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姓名、照片;
(三)适用航线;
(四)初次领证日期;
(五)有效期起止日期;
(六)签发日期;
(七)签发机关名称。
《资格证明》有效期5年,具体格式见附件1。
第六条 《资格证明》编号由三个大写英文字母和五个阿拉伯数字组成。
(一)第一位为英文字母Z,表示为《资格证明》;
(二)第二、三位英文字母,表示发证机关代码;
(三)第四至八位为《资格证明》签发序号,由发证机关自行编排。
第七条 申请《资格证明》的海船船长和驾驶员,应完成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并通过考试。
海船驾驶员参加培训前应具有不少于18 个月的海船驾驶员任职资历。
海船船长、驾驶员持有内河一类船长、大副、二副、二类船长有效适任证书,可直接申请相应航线的《资格证明》。
第八条 《资格证明》考试分初次考试和延伸航线考试。
初次考试包括《航道与引航》《避碰与信号》理论考试和相应航段的实际操作评估。延伸航线考试包括延伸航段的《航道与引航》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评估。
申请考试的航线已全面实行船舶定线制的,《航道与引航》与《避碰与信号》理论考试可以合并。
第九条 理论考试科目满分为100 分,其中《避碰与信号》科目的及格分为80 分,《航道与引航》科目的及格分为70 分;实际操作评估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合并科目的及格分为70 分。
第十条 理论考试或实际操作评估不合格者,可以在初次参加考试之日起36 个月内申请5 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的,所有成绩全部无效。
第十一条 内河水域相应的理论培训和考试大纲、实际操作培训和评估大纲(附件2、3)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海船船长或驾驶员申请《资格证明》考试、发证或者再有效时,应向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发证申请表(附件4)。
第十三条 《资格证明》再有效可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12 个月内进行。
持有《资格证明》的海船船员5 年内有不少于证书所载航线10 个往返航次的航行经历,其中换证前1 年内有2 个往返航次者可直接申请证书再有效。
第十四条 《资格证明》申请通过审核后,申请人可以自行打印,也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领。
第十五条 海船进入内河水域时,《资格证明》或内河适任证书应与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同时使用,且均在有效期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注销《资格证明》:
(一)在内河水域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碰撞、搁浅、触礁等一般以上交通事故;
(二)《资格证明》有效期内在内河水域发生3 次违反航行规则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
(三)以伪造资历等欺骗手段取得《资格证明》。
《资格证明》被注销者自被注销之日起2 年内,不得申请《资格证明》。
第十七条 开展《资格证明》培训的机构应满足本办法附件5 规定的要求,并通过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核验。
第十八条 承担培训的机构应于每期培训开班3 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报备内容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教员、设施、设备和教材等准备情况。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内河水域”系指:
1.黑龙江(中国境内);
2.长江:以长江#14 红浮和#14 左右通航浮之间连线向两岸的延伸线为界,沿长江向上可供海船航行的水域。
3.珠江,除:(1)由虎门经狮子洋或浮莲岗水道、东河道或南河道至珠江大桥(23°07 14〞N,113°12 26〞E 和23°07 40〞,113°13 14〞连线)以南水域;(2)三山口东沙大桥(23°02 47〞N,113°15 06〞E 和23°03 01〞,113°15 04〞连线)以东水域;(3)由虎门经狮子洋、东江口至新塘港(23°06 10〞N,113°37 00〞E 和23°06 48〞N,113°37 00〞E 连线)以南水域;(4)由虎门经狮子洋、东莞水道至大公洲尾(22°56 38〞N,113°36 22〞E 和22°56 38〞N,113°37 00〞E 连线)以南水域;(5)由虎门经狮子洋、倒运还水道到朱平沙口(23°02 30〞E,113°35 36〞E 和22°02 30〞N,113°36 03〞E 连线)以南水域;(6)由虎门经狮子洋、麻涌水道到麻涌公/铁路桥(23°02 15〞N,113°32 22〞E 和23°02 30〞N,113°32 22〞E连线)以西水域;(7)由虎门经沙角口、太平水道至虎门太平威远大桥(22°49 00〞N,113°39 34〞E 和22°49 00〞N,113°40 00〞E 联线)以南水域;(8)由虎跳门经虎跳门水道至潮莲头(22°39 08〞E,113°05 30〞E 和22°39 08〞N,113°06 42〞E 连线)以南水域;(9)由崖门经银洲湖至小、大横海口(22°29 00〞E,112°58 30〞E 和22°30 30〞E,112°58 30〞E 连线)以南水域;(10)横门经小榄水道到莺歌嘴(22°42 50〞N,113°13 20〞E 和22°42 50〞N,113°13 30〞E 连线)以南水域;(11)洪奇门经洪奇沥水道至圭沙头(22°47 30〞N,113°21 00〞E 和22°47 50〞N,113°21 30〞E 联线)以南水域。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海船员〔2003〕44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样式);
2.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理论培训与考试大纲;
3.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实训与评估大纲;
4.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申请表;
5.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培训机构教员、场地、设施和设备配备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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