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海事部门结合行政处罚实际工作,整理了船舶在长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10种最常见违章行为和典型案例,提醒有关船舶严格遵守海事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切实保障长江水上交通安全。
1、未按规定配员航行
⊙常见案例
船舶在某段航行过程中,缺少相应职务等级的船员。例如船舶在缺少1名三副和1名水手的情况下从上海航行至太仓港。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
⊙条款摘要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2、未按规定航路、航行规则航行
⊙常见案例
例如小型船舶(船长小于80米)为了追越他船,占用相应通航分道,或者反航道行驶占用下(上)水推荐航路上(下)行。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及《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
⊙条款摘要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3、AIS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输入准确信息
⊙常见案例
船舶靠泊时,将船舶AIS设备关机,或某段时间关机,未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包括船舶AIS设备动态信息显示状态错误,船员人数未设置或数量错误,目的港未设置或设置错误,到达时间错误等。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及《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项
⊙条款摘要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4、未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鸣放声号
⊙常见案例
锚泊期间未按规定悬挂锚球,或夜间未显示灯光信号等。
⊙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及《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注:长江太仓段适用“海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
⊙条款摘要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5、超载运输货物
⊙常见案例
经执法人员实际测量,该轮实际干舷小于《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上A级航区的核定干舷要求。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一)项
⊙条款摘要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6、未按规定守听甚高频
⊙常见案例
执法人员通过VHF06和VHF69频道多次呼叫锚泊船时,该轮一直未应答,未按规定守听高频。
⊙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十四条
⊙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 条款摘要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7、未按规定标明或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常见案例
船名、船籍港标识未在船首两舷船尾标识,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识未按照船舶载重线证书要求标识,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中部甲板线缺失,载重线圆环相关标识模糊不清,部分字母缺失,吃水标识不清晰等。
⊙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
⊙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二)项
⊙ 条款摘要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8、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
⊙常见案例
在船舶集装箱某层未按规定放置系固属具,或层与层之间未按规定摆放连接件或扭锁、锁扣等。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及《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第一篇第3章第6节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
⊙条款摘要
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9、未按规定纠正安检缺陷
⊙常见案例
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例如在上一港进行安检后,《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中相应的缺陷未按规定及时纠正等。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条款摘要
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0、船舶进出港时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常见案例
船舶未按规定落实船舶进出港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符,例如货物申报不符等。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条款摘要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除上述10种最常见的船舶违章外,以下违法行为也经常被海事人员在日常执中发现并查处。船舶违章经执法人员指出后,应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避免造成危害后果,争取减轻或从轻情节。
1.停泊未留足值班人员
2.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
3.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4.未按规定备案(包括气象观测、水文测量、船舶试航、试车、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检修设备)
5.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情况下的航行规定
6.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7.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8.未按规定悬挂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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