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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局辖区安全航行规定已经修改


各航运单位、船员朋友:

     2017年7月18日,广东海事局印发了《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辖区部分航行规则进行了修订,小编详细整理了广州海事局辖区修订内容,希望对广大航运单位、船员朋友更清晰了解修订内容、明确航行安全要求有所帮助。

 

让我们一起学习《规定》

《规定》适用范围和适用原则

《规定》适用范围和适用原则

       一、第二条规定了本规定适用于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同时,明确了广州港执行《广州港口章程》海、河分界,统一了海上、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法规适用标准,保障《规定》的切实执行。

       二、第二十条明确了分则的规定与总则相冲突的,适用分则。遵循“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规适用原则。

        三、广州海事局辖区水域分为两章规定,分别是第三章“珠江口水域和广州港内港海区水域”和第十四章“广州内河通航水域”。

《规定》针对广州海事局辖区部分主要修订内容

有关船舶航行要求

      第四十五条 高速客船在八塘尾以北水域及新龙大桥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25节。(增加内容)

      第四十七条 虎门汽车渡轮1、2号灯浮连线上下游各150米范围内为渡轮穿越区。(原规定:虎门汽车渡轮1、2号灯浮连线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为渡轮穿越区。)

对于能见度不良航行提出了新的要求

       1.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桂山引航锚地至舢舨洲的水域,船舶航速不得超过10节;舢舨洲至黄埔的水域,船舶航速不得超过8节。高速客船除外。

       2.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能见度受限水域内的船舶离开码头、锚地或者系船浮筒航行,高速客轮除外。

      3. 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在能见度受限水域内航行或者拟航经能见度受限水域的在航船舶应当特别谨慎,若环境允许,应当及时驶离航道或者航道转弯处,就近选择水域停泊,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4. 能见度小于500米时,高速客船不得离开能见度受限水域内的码头、锚地或者系船浮筒航行。

       5.邮轮采取的安全措施满足能见度不良特别航行措施控制条件时,可免受本条第一、二、三款的约束,但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6. 船舶应当服从海事管理机构关于能见度不良情况的水上交通管制。

自卸砂(石)船航行要求

      总则规定自卸砂(石)船输送臂有伸缩功能的,在航行过程中,其输送臂应当收缩至最短并降至最低;夜间或者能见度不良时,应当在输送臂前端位置显示白色环照定光灯一盏。

广州港东河道航行要求

      1.东河道人民桥至华南大桥河段,货船、拖船、工程船或者设施不得进入,但是依法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和参与应急救援救助的除外。(原规定:东河道人民桥至华南大桥河段设置为交通管制区,除客船、军事船舶、公务船、保洁船、体育运动船艇外,其他船舶、设施不得进入。特殊情况应当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后才能进入。)


      2. 从事珠江日夜游的船舶在东河道航行时应当在星海音乐厅、猎德大桥下游啤酒厂或者琶洲会展中心对开水域掉头,禁止采用抛锚或者拖锚的方式掉头,禁止向右掉头,但是执行海事管理机构指令的除外(原规定:从事珠江日夜游的船舶应当在星海音乐厅、广州塔或者琶洲会展中心对开水域掉头。除特殊原因外,禁止向右掉头。掉头时,不得采用抛锚或者拖锚的方式,不得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3.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客船离开码头航行,在航船舶应当特别谨慎,若环境允许,应当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按规定显示声光信号,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原规定: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离开码头航行;能见度小于200米时,禁止所有船舶离开码头航行。)

船舶停泊有关要求

靠泊宽度

       总则规定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系船浮筒系泊。船舶在码头系泊时,不得超过码头前沿停泊水域设计尺度。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系泊时,应当与他船保持相关标准强制性条款要求的安全间距。


锚泊及禁止锚泊水域

      总则规定船舶应当根据锚地的使用功能、尺度进行锚泊,各船舶之间应当保持安全锚泊距离。下列水域禁止抛锚、拖锚:公布的航道、港池,桥梁水域,渡口水域(渡船除外),干、支流交汇水域,叉河口水域,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穿越河流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水下过河电缆和其他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明确船舶有关作业的要求

顶岸作业

       总则规定禁止船舶在下列水域顶岸作业:(一) 叉河口水域;(二)干、支流交汇水域;(三)狭窄、弯曲航段。

船舶拖带航行要求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分则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细化,规定船舶拖带或者工程船拖带自身属具,应当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并明确在珠江口水域应当按规定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批的拖带长度、宽度、高度的明确数值。


     2.珠江口水域船舶拖带或者工程船拖带自身属具,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航速不得低于5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批:(一)拖带长度200米以上的;(二)拖带宽度40米以上的。船舶不能满足前款航速要求的,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该条规定取消了拖带航速不低于5节的强制要求)

明确了叉河口和干、支流交汇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规定了“叉河口”、“干、支流交汇水域”的定义,以及船舶在叉河口、干、支流水域相遇的航行规则、声号要求。《规定(草案)》总则规定了在叉河口水域和干、支流交汇水域禁止掉头、追越、并列行驶、锚泊、顶岸作业的总体要求。

明确了渡口水域

        鉴于渡口水域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界定和定义,但渡口水域的安全风险较大,在本规定的分则中通过标绘的方式基本明确了各分支机构辖区渡口水域的范围。

整合了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细则的报告要求

      《规定》分则第二十章“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细则”整合了广东海事局现行的6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细则内容,以统一的表述方式,分别明确了汕头、惠州、东莞、广州、珠海、湛江VTS区域范围、报告线、工作频道,统一了航行计划预报,船位、船舶动态报告,活动报告,引航员登离轮报告的要求;统一了船位、船舶动态报告的船舶种类、活动报告的活动种类、报告时间点,整合了各VTS区域执行航行计划报告的船舶种类的条款表述;首次明确了固定航班高速客船免除经过报告线时的船位报告要求,首次明确了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替代报告的要求。按照部海事局有关文件要求,按统一格式编制了《VTS服务指南》的,作为本规定的附件一并发布。

明确了有关例外情形

     考虑到邮轮涉及旅客众多,延误开航造成的影响大,且邮轮航行设备较先进,因此,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邮轮采取的安全措施满足能见度不良特别航行措施控制条件时,可免受本条第一、二、三款的约束,但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特别情况的豁免

      考虑到船舶在执行公务实施抢险或者救助活动、为避免紧迫危险采取行动时的需要,总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船舶在执行公务、实施抢险或者救助活动、为避免紧迫危险采取行动时,可不受本规定有关航速、掉头、追越、并列行驶、能见度不良条款的约束。


同时,考虑经批准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船舶的工作需要,总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批准水域内可不受本规定有关禁止抛锚、拖锚、锚泊、顶岸作业条款的限制。

《规定》生效时间:2017年9月1日

相关废止文件

      1.《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州港东河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84号)

      2.《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粤海通航[2014]426号)

      3.《关于印发<广州海事局通航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暂行)>的通知》(穗海通通[2006]54号)

      4.《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穗海通通[2006]141号)

《规定》全文在广东海事局外网网站有公布。链接网站:https://www.gdmsa.gov.cn/gd/ShowArticle.asp?ArticleID=3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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